时间:2023-5-1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广州联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祥公司)于年5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无风扇的汽车大灯”的实用新型专利,于年2月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490XXXX。年2月2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依法变更为眼镜蛇公司。该专利持续缴纳年费至今。

年9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该评价报告的初步结论为:权利要求1-3、7-10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权利要求4-6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年9月11日,诺思赛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年9月26日受理该无效宣告请求。眼镜蛇公司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于年11月4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1-9项。年5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眼镜蛇公司于年11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在该决定书中,合议组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铝体的筒状结构应用到将散热组件的内圈和外圈设置为筒状结构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在此基础上,在所述外圈内设置内圈,所述内圈固定设置铜织带,所述内圈的外侧面和外圈的内侧面之间设置散热间隙,这也并非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

眼镜蛇公司明确本案要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其包含的技术内容为:一种无风扇的汽车大灯,包括LED灯组件和散热组件,所述LED灯组件包括铝体、灯柱、灯板和灯珠,所述铝体的一端连接灯柱的一端,所述灯柱上设置灯板,所述灯板上设置灯珠,所述散热组件包含铜织带和散热片,所述铝体的另一端设置铜织带,所述铝体上设置散热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内圈和外圈,所述灯柱的另一端套设外圈,所述外圈内设置内圈,所述内圈上固定设置铜织带,所述内圈的外侧面和外圈的内侧面之间设置散热间隙。

()粤广南方第号公证书载明,年10月9日,联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正平在京东商城上由诺思赛公司开设的车品旗舰店内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一件,于年10月12日收货、拍照并封存。所购产品名称为“6s汽车LED大灯远光/近光前照大灯高亮汽车灯泡白光大灯K原车光型无损改装H8/H9/H11”,单价为元。收到货物后,产品包装正面显示“”标识、“LED汽车大灯”,背面显示“6S-H11”及诺思赛公司的名称。

()粤广南方第号公证书载明,年2月13日,眼镜蛇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正平在巴图鲁汽配铺网络平台上购买产品“LED升级灯HV24W6S”及“翼朗F1LED升级灯HV24W6S”各一件,单价分别为元、元。于年2月14日收货、拍照并封存。收到货物后,标识有“LED汽车大灯升级光源”字样的包装背面显示诺思赛公司的名称,标识有“翼朗F1LED汽车大灯升级光源”字样的包装背面显示制造商为诺思赛公司。

()粤广南方第号公证书载明,诺思赛公司经营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luoyangzhengxing.com/mghzp/mghzp/16685.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