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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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类型有哪些?网络的国际性、交互性、开放性以及资源共享性为信息的传播和利用带来了一场深刻变革,著作权制度也因网络时代的到来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那么,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类型有哪些?鑫彭知识产权--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类型:一、按行为主体划分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指为各类开放性的网络提供中介服务的人。最初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给用户提供接入服务,使之能与互联网连接的经营者。如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越来越广,可分为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电子公告板系统经营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五类。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专门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躲避权利保护技术措施行为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应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但《条例》同时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其链接、储存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但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内容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网际网络的出现催生了一个新兴的产业——网络服务业,服务提供者(ServiceProvider,SP)提供接入、中转、搜索等各种各样的硬件和软件服务。这种服务导致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泛滥成灾,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极大侵害,服务提供者也常常站上被告席。因此,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界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对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促进创造性作品的生产和传播都至关重要。鑫彭知识产权--2.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行为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将作品上传到网上供公众访问的主体,通常有两大类:一是指已经申领网络信息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络服务经营者,主要从事网络信息服务;二是传播作品的网络用户,包括各种各样的组织和个体。无论是哪种主体,只要其在网上传播的作品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著作权人就有权追究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但是网络侵权行为极其复杂。因网站设置深层链接而导致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设链网站的链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设链网站的链接行为构成帮助侵权。3.网站管理者的侵权行为网站管理者是负责管理网站内容和秩序的人,拥有网页或网站的整体内容和形式的著作权。4.网络使用者的侵权行为网络使用者即互联网的终端用户。网络使用者侵权目前从技术上来说只能是自然人使用并侵权,但从法律角度看,侵权责任的被告还有可能是法人、其他单位或组织等。鑫彭知识产权--二、按侵权行为方式划分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1.上载侵权行为上载侵权行为是指对网络用户公布无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的行为。2.转载侵权行为转载侵权行为是指在网络上复制、传输作品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3.下载侵权行为下载侵权行为是指擅自下载或使用网络作品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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